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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新北市清傳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90.02.2190)北府社團字第063716號修訂

中華民國10842714屆第1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1141615屆第1會員大會修訂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新北市清傳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校友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聯絡校友感情砥礪學行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三重區五谷王北街一四一巷一號清傳商職。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加強校友間之感情聯繫。

二、作為校友與學校溝通橋樑。

三、辦理校友研習暨聯誼活動。

四、協助校友就業或升學。

五、辦理校友各項福利服務活動

六、其他有關社會服務之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本校畢業、肄業同學或設籍新北市並認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助本會經費達壹萬元者。

第 八 條 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經判決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案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九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 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訂定與變更章程。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團體之解散。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須符合理監事單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審定會員之資格。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需要到會處理會務,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決算。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喪失會員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會員之除名。

理事、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

團體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聯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讀,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二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卅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佰元。

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會員捐款。

委託收益。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

第卅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第卅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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