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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專區 / 學生事務 / 學生手冊 / 教務處 / 1-1 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要點

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82年12月28日訂定

中華民國89年9月1日修訂

中華民國95831日修訂

 

壹、總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所屬國立暨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處理學生有關學籍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應依學生學籍表之內容、格式建立詳細資料。

(一)各校之新生名冊、異動、轉學、緩徵等有關事項須依規定報本部備查。

(二)前項學生學籍資料,各校應永久保存。

貳、新生

三、各校招收新生,應依高級中學法及職業學校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各校應恁依本部核定之科別、班數、名額招收新生,不得任意調整科別或超收學生,違者依有關規定議處。

五、各校新生於註冊後,應依規定編班及編列學號,並建立學籍與核發學生有關證明文件。

參、轉學

六、各校各科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除一年級第1學期外,其餘各學期得公告招收轉學生。轉學考試相關事宜,得由各校開學前自行辦理或數校聯合辦理,不必事先報備。

七、各校及五專前3年肄業學生,得相互申請轉學。各校招收轉學生須依校訂「轉學、轉科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及抵免後修課處理要點」辦理資格審核、科目學分抵免,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告轉學或申請轉學均須依名額、期限等規定辦理。並輔導轉入學生參加不及格科目、未修科目、不足學分科目之重補修,若不及格學分過多,致重補修有困難者,應輔導其轉入後降級重讀。

(二)因家長調職、家庭全部遷移,具有證明文件者。

(三)因故需改變學習環境且經志願學校認可者。

(四)新近一年內自省外來臺持有入境證件及規定學歷證件者。

(五)一年級重讀生,可申請轉學他校一年級就讀。

(六)學生因故申請轉學、休學、退學,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出具申請書或親自到校申請發給轉、休學、修業證明書,學校不得拒絕。

(七)休學生如因故或家庭遷移,可向原就讀學校申請修業證明書,辦理轉學。

(八)不同學制之學生轉學,各校須組成審查委員會,依課程要求審核其已修畢科目學分之抵免事宜。

肆、轉科

八、各校學生校內轉科除新生在第1學年第1學期另依規定辦理外,在修業年限內可修畢應修學分數者得申請轉科(),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科原核定新生名額為原則。學生轉科()相關定,各校自訂。

伍、借讀

九、學生原住址為實施疏散地區或學生適應不良、參加集訓,得向原肄業學校申請發給借讀證明書後於1週內連同全戶戶口名簿(驗後發還)向欲借讀之學校申請借讀。

十、借讀學校以同性質、同科別,且以借讀1學期為原則,借讀學校需將學期成績通知原就讀學校處理,超過1學期,應依轉學規定轉入借讀學校。

十一、各校應避免學期中處分學生轉學。如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必須處分學生離開學校且逾學期三分之一以上,基於愛護學生立場,應輔導學生至同性質、同科別有缺額之學校借讀,借讀以當學期為限,學期結束後借讀學校應將定期考及平時成績送交原就讀學校處理,並由原就讀學校發給修業或轉學證明書。

陸、休學、復學、重讀、輔導轉學

十二、學生因特殊原因可由學生家長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休學1學年,必要時可向學校申請延長1學年(休學至多兩學年,懷孕學生至多三年),學校應核發給休學證明書。

十三、學生休學期間,徵召、服役,應檢同徵集令影印本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學校並應專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當事人服役期滿應於1年內檢同退伍令及休學證明書向原學校申請復學,逾期以自動放棄論。

十四、休學期滿之學生持休學證明書向原肄業學校申請復學,學校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科(組)別就讀。休學生因志趣不合或原肄業科(組)變更或停辦時,各校得輔導學生至適當科(組)就讀。

十五、休學生如有必要,可向學校申請提前復學,視為正式復學生,該學期學生選擇重讀之科目,其成績計算以較優者作為科目學分成績,復學後如屆兵役年齡,仍可辦理緩徵,如兵役機關徵集令送達後而提前復學者,不得辦理緩徵。

十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不應同意其入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未報本部備查者。

(二)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學生同時在兩校註冊入學者。

十七、學生因故申請退學,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其入學資格未經備查者,不得發給。

十八、各校對學生因德行成績不及格達高中、職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需輔導轉學時,應於可辦理轉學期限前以書面通知其家長,並輔導其轉學。

十九、學生凡有異動者,應將事實登記於學籍表內。

二十、各校對偽造學歷證件之學生,應予註銷學籍,不得發給有關學業之證明書。

柒、成績與畢業

廿一、各校學生成績之考查悉依高中、職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訂定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及學生德行成績考查補充規定。

廿二、學生符合畢業規定者,各校依高級中等學校法或職業學校法發給畢業證書。不符合畢業規定者,得申請延修,或發給修業證明書。

捌、建立基本資料

廿三、各校於學生修業期間,應建立下列資料:

(一)學生學籍表。

(二)入學生名冊。

(三)轉學生入學名冊。

(四)學生學籍異動(包括轉科生、復學生、延修生、休學生、重讀生及退學生)名冊。

(五)畢業學生名冊。

(六)其他有關學籍資料。

玖、更正學籍記載事項

廿四、學生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並將更正情形登錄於學籍表冊內,俟下學期開學後1次彙報。

廿五、在校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報請原校辦理。其畢業生之畢業證書,由原校改註加蓋校印。

拾、緩徵

廿六、各校應於學生註冊時主動通知已屆兵役年齡之學生至所轄鄉、鎮、市公所兵役單位,申請役男徵額歸屬證明書,送請就讀學校依規定時限辦理申請緩徵手續。

廿七、各校於辦理學生註冊時,對於已屆兵役年齡學生,未繳役男徵額歸屬證明書者,不予註冊。

拾壹、報備事項

廿八、各校應於每學年規定期限內,依學籍表格式造具新生名冊及相關統計表報本部備查。學生入學資格及學歷證件由各校自行審核。

廿九、各校每學期應於規定時限內造具轉學生名冊、學生學籍異動名冊報本部備查。

三十、畢業生資格由各校依規定自行審核,並應於畢業生畢業後四個月內,造具畢業生名冊及統計表報本部備查。

拾貳、附則

卅一、比敘高級中等學校資格之軍事學校學生學籍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卅二、持有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之學生,各校應依「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予以學歷認證後,再依轉學相關規定辦理招生事宜。

卅三、依「大陸地區學歷檢覆及採認辦法」經本部認證其具有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各校得依轉學相關規定辦理招生事宜。

卅四、各校應依本要點確實執行各項學籍管理規定,本部依權責輔導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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