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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輔專區 / 清傳高商學生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新北市私立清傳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學生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108618日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627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教育部108617日臺教資()字第1080060697號函辦理。

貳、目的: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

          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學生行動載具使用管理

          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管理規範:

一、   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 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二、   同學因課程需要得於課堂間使用(須經任課老師同意並依規範使用)

三、   學生遇臨時、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事故必須使用時,須向班導師或任課老師報備,經核准後方可使用;使用行動電話(含行動載具),應選擇於空曠處或室內角落進行,並儘量降低音量,不得大聲喧嘩或口出穢言,並注意使用電話(含行動載具)禮儀,以免造成他人困擾或騷擾他人隱私。

四、   為避免影響學生學習,違反使用規範者,處理原則如下:

(一) 視情況得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後,行動載具(含行動電話)

隔日返還學生。

(二) 犯得依情節加重處分,行動載具(含行動電話)隔一週後返還學生

並記警告乙次。

()違反使用規範,達3次以上者,校方代為保管行動載具(含行動電

   )到學期末,始得返還學生,並記小過乙次。

() 學生因借用他人行動載具(含行動電話)違反使用規範者,行動載具

   (含行動電話)所有人及使用人皆依上述規定懲處。

五、   全體教職員均負有教育學生使用行動載具(含行動電話)之責任,若發現學生在上課時間違規使用,得交予學務處依規範處理。

六、   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

   為原則。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

   他人。

()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

   用行動載具(含行動電話)

七、   學校應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含行動電話)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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