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私立清傳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學生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辦理。
貳、目的: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
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學生行動載具使用管理
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參、管理規範:
一、 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 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二、 同學因課程需要得於課堂間使用(須經任課老師同意並依規範使用)。
三、 學生遇臨時、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事故必須使用時,須向班導師或任課老師報備,經核准後方可使用;使用行動電話(含行動載具),應選擇於空曠處或室內角落進行,並儘量降低音量,不得大聲喧嘩或口出穢言,並注意使用電話(含行動載具)禮儀,以免造成他人困擾或騷擾他人隱私。
四、 為避免影響學生學習,違反使用規範者,處理原則如下:
(一) 視情況得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後,行動載具(含行動電話)
隔日返還學生。
(二) 再犯得依情節加重處分,行動載具(含行動電話)隔一週後返還學生,
並記警告乙次。
(三)違反使用規範,達3次以上者,校方代為保管行動載具(含行動電
話)到學期末,始得返還學生,並記小過乙次。
(四) 學生因借用他人行動載具(含行動電話)違反使用規範者,行動載具
(含行動電話)所有人及使用人,皆依上述規定懲處。
五、 全體教職員均負有教育學生使用行動載具(含行動電話)之責任,若發現學生在上課時間違規使用,得交予學務處依規範處理。
六、 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
為原則。
(二)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
他人。
(三)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
用行動載具(含行動電話)。
七、 學校應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含行動電話)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肆、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