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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代收代辦資料
本校代收代辦資料
中華民國93年2月16日修訂
中華民國94年9月1日修定
一、為鼓勵本校學生加入春暉、國樂、管樂社團及彌補其因加強練習對學業成績造成之影響,特訂定本辦法。
二、春暉、國樂、管樂同學各學科學期成績,經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評定後,倘仍有不及格科目者,則按本辦法予以加分。本項加分,不含體育、軍護等。
三、加分標準:春暉、國樂、管樂同學各學科學期成績不及格者,該科目得加5分,但總分最高以60分為限。
四、學期中,若春暉、國樂、管樂同學集訓時表現欠佳,經任課教師或社團指導老師向教務處或學務處提出者,則取消其加分之優待。
五、每學期初,春暉、國樂、管樂同學名單由訓育組提供註冊組,並轉發各相關任課教師知照。
六、春暉、國樂、管樂同學參加縣級以上個人或團體賽表現優異者,應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簽請獎勵,但不適用加分。
七、本辦法經訓育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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