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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專區 / 學生事務 / 學生手冊 / 學務處 / 2-4 學生請假規則

清傳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學生請假規則

中華民國94年10月8日修訂

中華民國971207日修訂

一、凡本校在籍學生如因故不能到校者,一律依照本規則辦理請假手續。

二、學生請假程序如左:

(填寫請假簿,並經由家長蓋章證明。

(送請導師核認蓋章。

(送學務處核准登記。

三、學生之請假種類如左:

1.公假:為服公務請假者。

2.事假:因事故請假者(學期中不得有出國或出遊行程)。

3.病假(含生理假):因疾病而請假者。

4.喪假:因直系親屬之喪而請假者。

5.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需提經學生事務

會議研討處理;並經輔導會議討論確立輔導原則。

四、學生請假在1日者由教官核准,2日須經學務主任核准,3日以上須再呈校長核准,但一律須送學務處登記。

五、學生因病請假者,須附醫生證明,並得託人代辦請假手續。

六、凡因特別事故不能立刻來校請假者,先行以電話聯繫導師,2日內持證明函件來校辦理補假手續,逾期不補假者,以無故缺席論。

七、學生缺課無事由,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八、學生除公假外,其缺課節數達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辦理休學。

九、曠課累積達21節,提報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依據相關程序輔導、留校察看;

曠課累積達42節,提報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依據相關程序輔導、轉學及安置。

十、喪假一等親7天;二等親3天;三等親2天、不足提學生事務會議討論或以事假處理。

十一、學生請假在1日以上者每日以7小時計算。

十二、請假期滿如仍不能返校上課者,應即辦理續假手續,否則逾期時間仍以曠課論。

十三、請假期滿應向學務處銷假。

十四、學生請假證明不得塗改,如有塗改應由教師蓋章證明。

十五、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註:學生到校外出應注意事項

一、事假(須有家長信函)、病假(經護理教師證明或確實生病)經導師核准後向學務處申請外出放行證。

二、學生請假如導師不在,可向值週教師及軍訓教官或主任請假,事後向導師報告。

三、因事外出,返校後立即向導師銷假;因病返家,到家後應以電話回報導師。

四、離校須經學務人員核准並持外出放行條送警衛室查驗方得放行。

 

 

附註:學生到校外出應注意事項

一、事假(須有家長信函)、病假(經護理教師證明或確實生病)經導師核准後向學務處申請外出放行證。

二、學生請假如導師不在,可向值週教師及軍訓教官或主任請假,事後向導師報告。

三、因事外出,返校後立即向導師銷假;因病返家,到家後應以電話回報導師。

四、連續兩節或三節之課間請假時,經核准後須向導師及任課教師請假。

五、離校須經訓導人員核准並持外出放行條送警衛室查驗方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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