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4年10月8日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2月07日修訂
一、凡本校在籍學生如因故不能到校者,一律依照本規則辦理請假手續。
二、學生請假程序如左:
(一) 填寫請假簿,並經由家長蓋章證明。
(二) 送請導師核認蓋章。
(三) 送學務處核准登記。
三、學生之請假種類如左:
1.公假:為服公務請假者。
2.事假:因事故請假者(學期中不得有出國或出遊行程)。
3.病假(含生理假):因疾病而請假者。
4.喪假:因直系親屬之喪而請假者。
5.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需提經學生事務
會議研討處理;並經輔導會議討論確立輔導原則。
四、學生請假在1日者由教官核准,2日須經學務主任核准,3日以上須再呈校長核准,但一律須送學務處登記。
五、學生因病請假者,須附醫生證明,並得託人代辦請假手續。
六、凡因特別事故不能立刻來校請假者,先行以電話聯繫導師,2日內持證明函件來校辦理補假手續,逾期不補假者,以無故缺席論。
七、學生缺課無事由,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八、學生除公假外,其缺課節數達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辦理休學。
九、曠課累積達21節,提報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依據相關程序輔導、留校察看;
曠課累積達42節,提報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依據相關程序輔導、轉學及安置。
十、喪假一等親7天;二等親3天;三等親2天、不足提學生事務會議討論或以事假處理。
十一、學生請假在1日以上者每日以7小時計算。
十二、請假期滿如仍不能返校上課者,應即辦理續假手續,否則逾期時間仍以曠課論。
十三、請假期滿應向學務處銷假。
十四、學生請假證明不得塗改,如有塗改應由教師蓋章證明。
十五、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註:學生到校外出應注意事項
一、事假(須有家長信函)、病假(經護理教師證明或確實生病)經導師核准後向學務處申請外出放行證。
二、學生請假如導師不在,可向值週教師及軍訓教官或主任請假,事後向導師報告。
三、因事外出,返校後立即向導師銷假;因病返家,到家後應以電話回報導師。
四、離校須經學務人員核准並持外出放行條送警衛室查驗方得放行。
附註:學生到校外出應注意事項
一、事假(須有家長信函)、病假(經護理教師證明或確實生病)經導師核准後向學務處申請外出放行證。
二、學生請假如導師不在,可向值週教師及軍訓教官或主任請假,事後向導師報告。
三、因事外出,返校後立即向導師銷假;因病返家,到家後應以電話回報導師。
四、連續兩節或三節之課間請假時,經核准後須向導師及任課教師請假。
五、離校須經訓導人員核准並持外出放行條送警衛室查驗方得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