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4年10月8日修訂
一、目的:為加強學生校外生活輔導,養成學生守法、守紀之良好習慣為目的。
二、依據:
(一)部頒中等以上學校學生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組織辦法。
(二)本校訓導章則及學生生活輔導實施細則。
三、管理項目及要求:
(一)校外生活輔導與管理:
1.生活輔導:以本校學生分布地區,分為若干校外生活指導區,由住在該地區之教師及品學兼優之同學合編為該地區校外生活指導小組,負責假日本校學生校外生活輔導。
2.生活管理:每於假日,校外生活指導小組應就該地區範圍內,加強學生糾察,並巡視電動玩具店及其他不正當之場所,如發現有進入不正當場所或打架鬥毆情事而損校譽情事發生時,應嚴予糾正並送學務處究辦。
(二)交通安全:以學生搭乘交通工具類別及居住地區,分編成方向不同之徒步隊、自行車隊、客運隊,並選拔優秀盡責之同學擔任路隊長,負責同學紀律之維持及交通之安全。
(三)編組校外糾察隊及交通管制隊:
1.糾 察 隊:負責校外生活之糾察。凡服裝儀容不整、不排隊乘車,均須登記,並負責學生上下車之安全。
2.交通管制:由學務處派糾察隊於上、下學沿途交通路口實施交通管制日。
四、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組織系統如下頁。
五、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校 外 生 活 輔 導 委 員 會 | |||||||||||||||
(校 長 召 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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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 庭 訪 問 |
| 通 學 乘 車 自 治 隊 |
| 訓三導重人巿員警巡察查局隊及 |
| 生三活重指區 導校委外 員 會 |
| 校 外 巡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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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導 師 、 訓 導 人 員 負 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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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訓 導 人 員 、 學 生 糾 察 隊 員 負 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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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警 察 局 及 各 校 訓 導 人 員 負 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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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各 校 訓 導 人 員 及 教 官 負 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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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維持持校車外站秩秩序序。。堦由維本持校通全學體生教交師通及安糾全察 隊 負 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