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修訂
一、緣起
(一)本校學生中途輟學(自動退學)深受校外打工負面影響日趨嚴重。
(二)本校實習輔導處配合產學合作,學生校外工讀亦有其必要性。
(三)擬定學生校外打工輔導辦法,有效掌握學生校外動態,防範潛在偏差行為,避免造成中途輟學之結果。
二、目標
(一)有效掌握學生校外打工動態。
(二)定期或不定期追蹤輔導。
三、具體作法
(一)本校學生凡未符合下列規定,不得擅自在校外打工:
1.實習輔導處輔導工讀者。
2.家庭狀況特殊,家長得向導師提出申請,並調查屬實,呈校長查核獲准者。(申請書如附件)。
(二)經報備核准之名單,由學務處造冊會實習輔導處及輔委會追蹤輔導。
(三)由輔委會實施打工問卷調查,了解打工原因、背景、工作性質、場所、時間、待遇...等,另設計追蹤輔導記錄表,請各班導師透過平時觀察、晤談並與家長聯繫,以了解學生實際打工狀況,將記錄表每月會輔委會至少乙次,以利追蹤輔導。
(四)由實習輔導處、學務處、輔委會及有關導師成立學生校外打工訪視小組,定期或不定期追蹤輔導。
(五)實施追蹤輔導中發現影響健康、學業、勤怠、或行為偏差者,請導師通知家長,停止學生校外打工。
(六)本辦法經決議後於年度家長座談會印發新生家長,共同配合執行。
(七)本校日間部學生於在學期間(包括寒、暑假)未經核准,擅自在校外打工者,提交訓育委員會議處。
四、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附件
清傳高商日間部學生校外打工申請單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
班級 |
| 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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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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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
| 工作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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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電話 |
| 工作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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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期 |
| 家長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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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 | 生活輔導組 | 輔委會 | 實習輔導處 | 學務主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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