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學合作」之推展 |
(一)目的: |
(1)加強職校與產業界雙向交流,促進「產學合作」關係。 |
(2)導正職業觀念及道德,樹立本校風格與形象,使產業界樂意合作,共創新局。 |
(3)提昇職校商業知識及專業技能,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
(4)建立就業管道,縮短產學距離,達到商職教育的目標。 |
(二)合作對象: |
(1)合作單位以委員企業為優先,公民營事業、公私立金融機構或績優、信用良好 廠商為主。 |
(2)工作性質須與本校課程或技能相關或能增加社會經驗者,進而能推展社會服務 ,拓展校譽者。 |
(3)以能訂立契約者優先考慮,否則須以口頭協約議之。 |
(4)合作結束做檢討,其間如對方不履約或未顧及學生權益者,應立即停止合作 。 |
並於期末實習輔導會議提出研討。 |
(三)學生管理: |
(1)以家境清寒、老師推薦、校內外實習表現優秀者為主。 |
(2)須經家長同意,簽訂家長同意書後始分發。 |
(3)如課業退步,不遵守單位規定者退出。 |
(4)同學分發後由實習輔導處負監督之責。 |
二、 「學生納稅服務隊」 |
(一)目的: |
(1)建立學校與社會的關係,爭取實習、就業機會。 |
(2)灌輸服務觀念,訓練應對、表達、做事技巧、日後能勝任工作、創立事業。 |
(3)培養合作理念,落實商業知識。 |
(二)組織: |
(1)由實習主任、實習就業組長負責巡迴督導,協助計劃實施。 |
(2)由高二、三同學中甄選品學兼優同學組成服務隊。 |
(3)輪值表由實習輔導處編排並負管理之責。 |
(三)經費:學生津貼由國稅局統一報發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