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2年8月修訂
一、目的:
(一)協助學生自我探索,更進一步瞭解自己的能力、興趣、性向等。
(二)協助學生解決生活上、學習上、心理上的問題。
(三)增進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和適應環境的能力。
(四)提供家長管教子女正確方法,共同協助子女成長,增進親子關係。
(五)注重低成就學生學習輔導,增進學習成效。
二、實施方法:
(一)服務對象:本校全體師生和學生家長。
(二)來源:
1.主動來談
(1)教師、家長隨機來談。
(2)學生投遞晤談預約單。
(3)家長到校晤談。
2.轉介
(1)各班導師視需要提請約談、轉介個案。
(2)家長請求協助輔導其子弟。
3.輔導室主動約談
(1)經由輔導信箱發掘問題,主動約談學生。
(2)經由個別、團體輔導發掘問題,主動約談學生。
(3)經由個別輔導、團體輔導發掘問題,主動約談家長。
(三)實施步驟:
1.接獲學生晤談需求,或教師(含導師)提請約談訴求。
2.輔導室安排適當晤談時間。
3.通知晤談老師,等候學生、家長來到。
(四)實施個別晤談規範:
1.擔任晤談老師事先蒐集約談學生資料,準時在輔導室(諮商室)等候。
2.晤談原則---真誠關懷、善意引導,接納學生,尊重學生。
3.晤談氣氛---以親切、溫馨、輕鬆為主。
4.晤談老師應以引導代替決定指使。
5.對晤談內容應絕對保密。
6.晤談後填寫晤談記錄,交輔導室存檔備用。
7.晤談時請勿一邊談話,一邊記錄,以免影響晤談之順利進行。
(五)晤談老師:
1.輔導教師、輔導室主任、輔導室志工。
2.學生約談單所指定之老師。
三、本計劃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