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3年5月1日修訂
一、目的:為提升相對弱勢學生之基本學力、確保弱勢族群學生之受教權益,使其教育機會不會因文化環境、身心條件的不利而受影響,以達成其適性發展,落實真正之教育機會均等,特訂定本計劃。
二、對象本校學習能力低、來自偏遠或文化刺激低、身心障礙、曾中途輟學、適應不良、個性怪僻、有身心疾病之同學。
三、實施方式:
(一)了解學生起點行為,做為教學活動之參考,實施多元化評量、增加補救機會,並運用小老師制度,採取一對一方式,協助學習能力較低同學,提升其學習興趣。
(二)符合本計劃之對象,其中原住民同學初入學第一、二年每學期成績總平均以50分為及格標準,第三年每學期成績總平均以60分為及格標準;其他符合本計劃之對象經專案核定後,各科成績不及格者得依本校弱勢族群學生成績對照表辦理。
(三)符合本計劃之對象,本校應積極為其辦理各項獎助學金或學雜費之申請。
(四)配合認輔制度,個別輔導,使其適性發展。
(五)落實導師責任制,平時多與學生談話及與家長密切聯繫,適時家庭訪問,增進教師與學生、家庭了解,幫助學生順利學習。
(六)運用學校仁愛基金,援助學生,使其安心就讀。
(七)優先安排學生工讀機會,改善其家庭經濟。
(八)發掘其優點,因材施教,指導參加社團活動或技能訓練,發揮潛能,建立其信心。
四、獎勵:輔導弱勢族群學生有顯著績效之教職員生,於期末簽請獎勵。
五、本計劃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